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

发布时间:2025-09-08作者:鼓楼商场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读与指南

一、审查范围:

核心内容: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具体措施(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

实施要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起草上述文件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核心审查标准(四大类): 

1.市场准入与退出:不得违法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批程序、特许经营权、限定购买特定商品等 。实施要点:遵循“非禁即入”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进入市场 ;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得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服务、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要素输出 。实施要点: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财政、要素使用等方面的优惠。实施要点: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导致市场竞争扭曲,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不得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违法干预市场价格 。实施要点:防止政府行为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 。                                                 三、例外规定

核心内容: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科技进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且无更小限制替代方案时,可出台具有一定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实施要点:适用例外规定需严格把握条件,说明合理性并定期评估,防止滥用。

四、监督与责任

核心内容: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行政监督(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执法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实施要点:未进行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详细解读

1. 立法背景与目的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由国务院于2024年6月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783号),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该条例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部门规章层面上升到了行政法规层面,约束力更强。

 2. 谁来审查?

起草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这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凡是这些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3. 审查机制与程序

(1)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自行审查。

(2)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审查。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人大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审查,起草单位需先进行初审。

(4)开展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还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审查完成后需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并存档备查。

4. 监督保障机制

(1)抽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组织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抽查结果可向社会公开。

(2)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嫌违反《条例》的政策措施,都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受理方式并及时处理。

(3)督查机制:国务院定期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由市场监管总局具体实施。

(4)约谈与问责:对未依法开展审查且逾期不改的起草单位,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约谈负责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五”期间,国家公平竞争治理重要成就

十四五”期间,我国的公平竞争治理取得了显著进展,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市场环境持续优化,为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制度框架的建立健全

(1)法律基础夯实:2022年,《反垄断法》完成首次修订,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其后,国务院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审查机制与成效: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至“十四五”末期,全国累计审查了近200万件政策措施,清理了约500万件存量文件,其中约10万件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被废止或修订。

(3)体系完善:国家还制定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12部配套规章,建立了灵活完善的合规和执法指南指引体系,使得公平竞争法治环境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

二、执法行动的强化与深化

(1)反垄断执法加强: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重点领域垄断风险的监测评估,并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共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3400件,查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145件。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进: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近5万件,其中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4296件。这有效维护了线上线下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破除行政性垄断:通过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立案查处行政性垄断案件239件,发现和废除了4218件阻碍要素流动的政策措施,有力纠治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突出问题。

三、市场竞争环境的显著优化

(1)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十四五”以来,我国企业净增1999.9万户,个体工商户净增3394.6万户。河北省的经营主体总量也从2020年底的约692.9万户增加至2024年底的889.97万户。

(2)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我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准入退出服务。例如,企业开办实现“一网通办”,企业注销更加便利,无债权债务经营主体通过简易程序最快21天即可退出市场。招标投标“双盲”评审等改革措施也有效促进了公平竞争。

市场运行更规范:我国企业信用指数从2020年度的128.6上升到2025年上半年的161.61。市场监管部门查办计量、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违法案件483.2万件,连续组织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货值达27.9亿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四、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

(1)“内卷式”竞争的反思:在光伏、新能源汽车等行业出现的“内卷式”竞争,以及人工智能(AI)领域“百模大战”中部分地方政府的补贴比拼,促使国家思考产业政策应更加尊重市场规律,避免过度补贴导致产能过剩和创新抑制。

(2)迈向政策协调:未来方向是要求产业规划、财政配套等须附竞争影响评估报告,相关产业政策需以法律性文件形式实施,以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对冲政策的“短期性阶段性”。

五、国际规则对接与参与

(1)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我国相继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签署《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并在自贸试验区(港)开展竞争中性、补贴透明度等压力测试。

(2)支持企业国际化发展:例如,上海自贸试验区2024年开出了首张跨境数据“竞争合规证明”,为TikTok、Shein等企业应对欧盟《数字市场法》(DMA)提供了“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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